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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公告修正「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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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能源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告事項:


一、為因應能源統計定期檢討原油及各石油產品熱值之需要、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自國內其他天然氣進口事業購買液化天然氣之經營模式,以及避免本規定因行政院主計總處滾動式修正「行業統計分類」而有不一致之情形,爰修正旨揭規定。

二、「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如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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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1140414).pdf 2628 K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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