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 83.7.2.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15050號函核准
- 85.6.19.本會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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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29.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86.7.17台(86)內社字第8619729號函備查 -
90.5.18.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90.6.5.台(90)內社字第9017833號函核准 - 107.6.8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107.8.21.台內團字第1071401982號函核准 - 108.6.14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108.7.8.台內團字第1080294407號函備查 - 111.7.8本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定為“台灣汽電共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進行汽電共生系統知識與技術交流、協助政府對於汽電共生系統政策與法規之釐訂及推廣汽電共生系統之建置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為:
- 一、促進汽電共生及相關電業等系統之發展。
- 二、加強汽電共生及相關電業等之知識與技術交流,並接受各界辦理相關產業服務工作。
- 三、研商汽電共生及相關電業等政策及法規等事項。
- 四、提供汽電共生及相關電業等系統之諮詢、調查、統計等服務事項。
- 五、推動汽電共生及相關電業等國際交流與合作計畫。
- 六、其他有關汽電共生及相關電業等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凡企業、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一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第 十 二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 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募款之數額與方式。
- 四、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 五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 六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之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 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議決處分積欠會費之會員。
-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六、聘免工作人員。
- 七、審定基金募集及管理運用辦法。
- 八、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八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 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 十 條理事、常務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常務理事及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後予以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時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薪給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定。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應按時出席有關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若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 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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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年會費:
- (A) 個人會員分為:
- 一般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佰元。
- 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或連續繳交常年會費10年以上者或不足10年者補繳差額,即可升級為永久個人會員,以後即毋需每年再繳納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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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團體會員分為:
- 專業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會員代表名額三人,有汽電共生廠或電廠之公司及一般廠商。
- 一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會員代表名額二人,一般廠商及學術機構。
- (A) 個人會員分為: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