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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9條之1、第14條及第10條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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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1月12日以環署土字第1101153597號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9條之1、第14條及第10條附表3。

說明:

一、本次修正係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勵事業自行處理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以降低廢棄物出廠遭不當處理或棄置之風險,對繳費人將所產出之附表2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提供整治費優惠措施,增訂條文第9條之1;另為落實本辦法鼓勵繳費人採用優於現行環保法規所定之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防治設備或工程立法目的,排除現行環保相關法規現有項目,修正條文第10條附表3;同時配合本次修正調整相關規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4條。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10條附表3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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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110.11.12).pdf 1328 K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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