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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修正「公用售電業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溯自110年10月15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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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0月27日以能電字第11003008650號公告修正「公用售電業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溯自110年10月15日適用。

依據:「汽電共生實施辦法」第12條第7項。

公告事項:

一、公用售電業收購一般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如表1(含1-1、1-2),
公用售電業收購大型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如表2(含2-1、2-2)。

二、本局107年3月29日能電字第10703002860號公告公用售電業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內容,自110年10月15日起不再適用。

三、附件(含表1-1、1-2及表2-1、2-2)內容,

請查閱能源局網站(http://www.moeaboe.gov.tw)。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101111日函轉並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10年10月27日能電字第11003008652號函送同年月日能電字第11003008650號公告辦理。

二、查經濟部能源局本次修正公用售電業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係配合台電公司110年10月8日電業字第1100000316號公告(附件2,略)試辦時間電價時間帶調整之電價方案修正,依據旨述公告,與台電公司簽訂汽電共生購售電契約屬於尖峰時段有保證可靠容量者,倘選用新時間帶電價方案,契約約定之保證可靠容量之尖峰時段亦應配合修正,故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提出申請選用試辦方案時,請於登記單敘明變更購售電契約,以利貴我雙方據以換文修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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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公用售電業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購電費率」110.10.27.pdf 2081 K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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